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一初字第355号

王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冀永虎

审判员  靳成合

审判员  朱 显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