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冀永虎
审判员 靳成合
审判员 朱 显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