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48号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董伟宝,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诸文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