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4号
原告:宁国市三方恒信耐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殷白工业园区S104道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264327-9。
法定代表人:禹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莹,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方珍,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三方恒信耐磨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诉材料长期未能送达给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汪克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