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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行初51号

原告孟凡荣诉被告海城市南台镇教育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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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02行初51号起诉人:孟凡荣,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起诉人孟凡荣于2016年2月1日以海城市南台镇教育办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张和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孟凡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禹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怡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