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02行初51号起诉人:孟凡荣,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起诉人孟凡荣于2016年2月1日以海城市南台镇教育办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张和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孟凡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禹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怡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