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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36号

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王光华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王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杨荣灿。委托代理人胡敏。委托代理人周国静。被执行人王光华。申请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3日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光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人民币70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85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王光华给付10000元后无能力继续履行。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通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