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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72号

岳翠玲与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翠玲,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岳翠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翠玲诉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刘英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