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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74-1号

付振芳与曹建泽、倪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振芳,曹建泽,倪永玲,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威海颐和成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74-1号原告付振芳。被告曹建泽。被告倪永玲。被告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泽。被告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玲。被告威海颐和成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4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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