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48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5816Q。
负责人:曹颖,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含谷镇崇兴村二社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77811K。
法定代表人:袁兴福。
被告:袁兴福,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73821G。
法定代表人:黄获。
被告:重庆丽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13幢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4041。
法定代表人:张登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与被告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被告袁兴福、被告张敏、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丽人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曼霞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冰心
书 记 员 袁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