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陈丽平。
被
申请人:胡长英。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浙0282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80000元范围内查封案外人胡冕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13号楼2#、3#的房地产及被申请人胡长英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和润公寓3号楼705室的房产。现申请人陈丽平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故应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长英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和润公寓3号楼705室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20130178**);
二、解除对案外人胡冕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13号楼2#、3#的房地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慈国用(28)第011776号】。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陈丽平负担。
审 判 员 岑央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