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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77号

马镜岚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镜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77号原告马镜岚,男,2013年10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化奎。委托代理人冯书林。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俊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镜岚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镜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镜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镜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马镜岚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