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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陈春雷与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春雷,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陈春雷,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陈春雷,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鸣路客货汽车总站六楼。

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城南韩愈路22号。

负责人:梅洪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雷诉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春雷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应退回原告1150元。

审判员 欧阳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 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