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陈春雷,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鸣路客货汽车总站六楼。
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城南韩愈路22号。
负责人:梅洪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雷诉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春雷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应退回原告1150元。
审判员 欧阳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 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