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240号

陈孝完与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孝完;王舜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0号

原告:陈孝完。

被告:王舜宽。

原告陈孝完诉被告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陈孝完负担。

审判员  卢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