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0号
原告:陈孝完。
被告:王舜宽。
原告陈孝完诉被告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陈孝完负担。
审判员 卢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
陈孝完与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0号
原告:陈孝完。
被告:王舜宽。
原告陈孝完诉被告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陈孝完负担。
审判员 卢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