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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字第351号

刘林侠与秦安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安文,刘林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安文。委托代理人马希文,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侠。法定代理人李松梅,。委托代理人李敏,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珠江东路9号(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邳州市分校)。诉讼代表人郑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秦安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安文以其与刘林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安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安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秦安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俞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