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该××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国策,男,汉族。被申请人彭银之,女,汉族,系王国策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策、彭银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