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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保3号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策、彭银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策,彭银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该××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国策,男,汉族。被申请人彭银之,女,汉族,系王国策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策、彭银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