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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54号

王小东与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东,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54号

原告:王小东。

被告: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东与被告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霍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