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54号
原告:王小东。
被告: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东与被告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霍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