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8968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9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47的存款人民币6064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