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赵超,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07791-1。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明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16800元、执行费142817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林
审 判 员 余德金
代理
审判员 冯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