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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赵超,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07791-1。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明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16800元、执行费142817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林

审 判 员  余德金

代理

审判员  冯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