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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204号

董秋伟与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董秋伟,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芬,麻艳红,韩美,管文中,秦震宇,高军,彭生军,高洁,李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董秋伟,女,汉族。被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余芬,女,汉族。被告麻艳红,女。被告韩美,女,汉族。被告管文中,男。被告秦震宇,女,汉族。被告高军,女,汉族。被告彭生军,男,汉族。被告高洁,女,汉族。被告李科,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董秋伟与被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芬、麻艳红、韩美、管文中、秦震宇、高军、彭生军、高洁、李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