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被执行人杜先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商初字第004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先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先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先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杜先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2的存款人民币20709.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