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832号原告沈孝勇,男,47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秀伟,女,50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杨军,男,49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孝勇与被告陈秀伟、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18元,减半收取264.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