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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832号

832沈孝勇与陈秀伟杨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沈孝勇,陈秀伟,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832号原告沈孝勇,男,47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秀伟,女,50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杨军,男,49岁,汉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孝勇与被告陈秀伟、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18元,减半收取264.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