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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402号

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02号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

法定代表人:王殿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公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理,董事长。

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759元,退回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崔满良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玉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