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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字25号

吴江红与张群星、吴国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红,张群星,吴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字25号

申请人:吴江红。

委托代理人:王海云。

被

申请人:张群星。

被

申请人:吴国红。

申请人吴江红因与被申请人张群星、吴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国红所有的皖H×××××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江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国红所有的皖H×××××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吴江红提交的担保人王海云所有的皖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耿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