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字25号
申请人:吴江红。
委托代理人:王海云。
被
申请人:张群星。
被
申请人:吴国红。
申请人吴江红因与被申请人张群星、吴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国红所有的皖H×××××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江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国红所有的皖H×××××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吴江红提交的担保人王海云所有的皖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耿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