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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41号

贝建乔、王芝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贝建乔,王芝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贝建乔被执行人王芝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004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芝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芝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芝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芝娥(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9的存款人民币118198.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