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贝建乔被执行人王芝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004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芝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芝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芝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芝娥(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9的存款人民币118198.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