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韦机富。被执行人谢强。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鑫海小汽车租赁部,经营者蔡海雪。申请执行人韦机富与被执行人谢强、柳州市柳南区鑫海小汽车租赁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强、柳州市柳南区鑫海小汽车租赁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机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强在工行广西柳州市铁路支行账号为21×××91内的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