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8号原告常兵,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常丽(系原告常兵姐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鑫欣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鞠世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兵与被告北票市鑫欣膨润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杭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