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49号罪犯张宝利。199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2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张宝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5年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5年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仝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