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李达。被执行人段友山。申请执行人李达与被执行人段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友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友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