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49号原告叶龙。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原告叶龙(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决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龙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俊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