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刑更86号

杨亚东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86号罪犯杨亚东。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2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杨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个人消费明细及罪犯居住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仝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