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跃斌,总经理。被告福建省长珠新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美仙。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珠新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珠新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