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刚强。
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素华。
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程诚。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上诉人盛刚强与被上诉人史素华、原审被告程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根据上诉人盛刚强的申请,需对史素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