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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48号

陈少连与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少连,梁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48号原告陈少连。委托代理人吴靖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生。委托代理人李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连诉被告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连与被告梁生已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原告陈少连负担。

审判员  吴昭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沛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