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056-1号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建钦,总经理。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万兴街16号。法定代表人汪立志,经理。被告唐春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583号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20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5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