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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21号

冯永生与程玉玲、杨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永生,程玉玲,杨新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21号

原告:冯永生。

被告:程玉玲。

被告:杨新立。

原告冯永生与被告程玉玲、杨新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起诉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