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拟庭外协商处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为1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以冲
代理
审判员 周冰清
人民陪审员 蔡婉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