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601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文豹,系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梅苑3幢1单元1401室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文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春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叶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