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81号原告张彦方,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四组,现住敖汉旗新惠镇银河公馆。被告韩文金,男,45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兴和公馆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方诉被告韩文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方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文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方撤回对被告韩文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继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