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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647号

游瑞惠诉林树敏、罗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瑞惠,林树敏,罗丽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游瑞惠,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树敏,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罗丽琳,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瑞惠诉被告林树敏、罗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瑞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瑞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培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卢友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