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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161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161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行律师。被执行人武克林,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

审判员  朱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