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72号原告聂文俭,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被告王华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被告曹中华,男,现年40岁,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文俭诉被告王华峰、曹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诉讼,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文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文俭负担。
审判员 罗立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