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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643号

周思敏、曾雪龙与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冯作星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思敏,曾雪龙,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冯作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643号原告周思敏,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曾雪龙,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冯作星,总经理。被告冯作星,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周思敏、曾雪龙与被告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冯作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周思敏、曾雪龙与被告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冯作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