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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恢执字第3号

鲁明华与郑寿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明华,郑寿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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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恢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鲁明华,男,布朗族,1975年9月25日生,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郑寿星,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小学文化,务工,住双江自治县。关于鲁明华与郑寿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鲁明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寿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终结双法执字第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该案于2015年8月13日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郑寿星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