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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12号

于莲凤与王旭宁、王少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于莲凤,王旭宁,王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于莲凤。

被告:王旭宁。

被告:王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莲凤与被告王旭宁、王少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