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于莲凤。
被告:王旭宁。
被告:王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莲凤与被告王旭宁、王少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
于莲凤与王旭宁、王少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于莲凤。
被告:王旭宁。
被告:王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莲凤与被告王旭宁、王少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