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11号被拘留人何国平,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长青与被执行人何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国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勇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