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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258号

俊英与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白俊英,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258号原告白俊英,系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英诉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俊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