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49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吴仲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 李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