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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49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49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吴仲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  李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