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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商初字第783号

徐书明与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书明,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徐书明。被告艾立冬。被告矫桂玲,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被告乔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明与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书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书明撤回对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于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