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徐书明。被告艾立冬。被告矫桂玲,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被告乔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明与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书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书明撤回对被告艾立冬、矫桂玲、乔玉文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于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