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蔡丽丽,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东郊村岸下组。被告罗龙伟,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东郊村岸下组。
原告蔡丽丽与被告罗龙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丽丽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龙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丽丽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丽丽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长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马长生
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