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19号原告程远淮,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高正学,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程家康,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丰友,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帅培贵,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华伟,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诉被告王丰友、帅培贵、王华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滟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