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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19号

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与王丰友、帅培贵、王华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王丰友,帅培贵,王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19号原告程远淮,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高正学,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程家康,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丰友,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帅培贵,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华伟,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诉被告王丰友、帅培贵、王华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程远淮、高正学、程家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滟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