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1424号申请执行人高毓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高毓蕾与汪维东、赵春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赵春雁银行存款107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人员于2016年1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赵春雁银行存款10621元(含执行费58元)。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高毓蕾与汪维东、赵春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